嗣后,李先生在不同场所继续大肆宣扬此事,称王先生与该女青年有不正当关系,弄得单位里一时沸沸扬扬。为此,王先生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庭上,王先生提供了大量证人,证明李先生多次向他人宣扬王先生有不当行为并被其捉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作为门卫的李先生发现情况通过正当途径向领导反映是正确的,但不能故意夸大、虚构事实,在不同的场合散布,造成王先生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李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并未得到证实,李先生的行为存在侵害王先生名誉权的故意,故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公开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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