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后依然有效
导读: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与他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2002年9月,双方经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赔偿倪某20万元,补偿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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