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离婚时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大律师网 2015-01-07    0人已阅读
导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