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在本案中,刘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刘某与杨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宋某与江某有权向刘某和杨某主张权利。宋某与江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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