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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