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 离婚后双方应否共同担责
【案情】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5年5月,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陈某某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被告郭某系陈某某丈夫,该债务应为被告郭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债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陈某某、郭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陈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系个人所借,与被告郭某无关。
被告郭某辩称,其与被告陈某某已办理离婚手续,且陈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0000元,本人并不知道,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当属于陈某某个人借款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其争讼债务系被告陈某某、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陈某某、郭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给予支持,判决被告陈某某、郭某共同偿还原告林某某10000元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