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夫妻债务

大律师网 2015-01-07    0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共有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欠款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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