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栾某虽然搬到单位居住,与妻子宫某分居一年多时间,与妻子宫某分居一年多时间,但两人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然是一对合法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宫某缺乏生活来源,栾某有较好的经济收入,理应对妻子尽抚养义务。栾某撇下妻子不管,不给付抚养费,这显然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宫某借款维持基本生活、支付赡养费和治病吃药,这是无可非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宫某为维持基本生活、支付赡养费和治病所欠的6000元钱,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