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大律师网 2015-01-07    0人已阅读
导读: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的

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

  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

  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价,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

  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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