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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向女友借款 分手后仍应返还

大律师网 2015-01-07    0人已阅读
导读:同居期间,因家庭生活等原因向女友借款,二人分手后,向女方出具借条。8月20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万洪偿还原告赵卉债务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万洪与原告赵卉于2003在
同居期间,因家庭生活等原因向女友借款,二人分手后,向女方出具借条。8月20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万洪偿还原告赵卉债务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万洪与原告赵卉于2003在深圳市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同居并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被告万洪因家中生活等原因,曾数次向原告赵卉借款。2005年7月,二人因各自回到家乡,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分手后,原告赵卉多次电话要求被告万洪偿还在同居期间的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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