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本案是借款的双方当事人结婚,对外来看好象是一种合并,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李某和赵某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李某和赵某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合同法中的“同归于一人”是指两个有债权债务关系组织合并为一个组织或是由于债权或债务的转让使得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个。《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婚前的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换言之,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即李某和赵某结婚不能产生债的混同。只要李某能证明婚前借给赵某3万元,则这3万元就是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当然能在还款期限过后要求赵某偿还结婚前借的3万元,向赵某主张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