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股票资产总值应做共同男方认为个人名下的股票作为个人财产而实际上由于故票具有流动性不能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判决女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男方,男方在给女方3万元折价。
男方上诉,二审查明女方02年26日资金余额5万多,男方02年26日资金余额12万多,名下股票是98年结婚以前开户(98年4月1日结婚)98年4月16日第一次交易,因此认定第一次交易的为个人财产,其余为共同财产。
分割对策: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另一方得补偿。
股值确定时间:在开庭前一日或起诉日确定股权价格。
涉及公司或第三人财产是一般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