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的王芳和杨林已经结婚16年。1996年丈夫杨林单位分给他们一套三居室住房,1997年房改时,两人用7万元将房买下。最近,丈夫杨林提出离婚,王芳提出离婚后无房居住,如果能将房子给她就同意离婚。杨林经考虑表示同意,并写了一张“如果离婚,房子归王芳所有”的字据,二人协议离婚。后杨林感觉吃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他在法庭上对自己亲笔书写的字据辩称:写下这张字据是迫于无奈,如果不写,王芳就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认定该字据无效,同时说明该房产系单位分给自己的,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他个人所有。法院经审理,5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杨林的诉讼请求,将房子判归王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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