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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为争房产上法庭

大律师网 2015-01-07    0人已阅读
导读:张女士离婚后起诉前夫吴先生,要求分割房产。据悉,因首付款由吴先生父亲出资,昌平法院认定吴先生父亲的出资是对吴先生个人的赠与,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张女士获得相应折价款。2002年9月18日,张女士与吴先生结婚。20

  张女士离婚后起诉前夫吴先生,要求分割房产。据悉,因首付款由吴先生父亲出资,昌平法院认定吴先生父亲的出资是对吴先生个人的赠与,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张女士获得相应折价款。

  2002年9月18日,张女士与吴先生结婚。201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张女士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东小口镇的一套房产。

  据了解,房屋于2003年购买,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当时房款为31万余元,其中首付15万余元,贷款16万元。现诉争房产市价经评估为290余万元。

  张女士说,房屋的首付款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共同出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万余元、向吴先生父亲借款14万元。贷款16万元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共同偿还。吴先生则主张,首付款15万余元由其父亲出资,贷款16万由他独自偿还。

  庭审中,吴先生的父亲表示,诉争房产其出资15万余元,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是对吴先生个人的赠与。

  法院认为,吴先生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吴先生的赠与。法院酌情判令诉争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给付张女士相应的房产折价款90万元。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谢婧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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