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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法庭认父;男子拒绝鉴定输官司

大律师网 2015-01-08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 湖北枣阳一名5岁的小男孩打起抚养官司,要求法庭确认该市一名男子是他的生身父亲,还要求做亲子鉴定,但被该男子拒绝。12月26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定该男子就是男孩的父亲,并依法判令该男子

中国法院网讯 湖北枣阳一名5岁的小男孩打起抚养官司,要求法庭确认该市一名男子是他的生身父亲,还要求做亲子鉴定,但被该男子拒绝。12月26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定该男子就是男孩的父亲,并依法判令该男子给付小男孩抚养费5万元。 1999年10月,枣阳市的黎明富认识了本市的女青年汪晓燕。2000年6月,俩人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小军(化名)。三人共同生活一年多后,黎明富便离开汪晓燕、小军母子,未再尽扶养义务。由于汪晓燕、小军母子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难以维持,汪晓燕多次要求黎明富给付小军抚养费,但黎明富以小军不是其亲生为由拒付。今年10月,小军在母亲的带领下,将黎明富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黎明富是他的生身父亲。庭审中,黎明富虽同意鉴定,但拒不提供亲子鉴定血样,致鉴定无法完成。 法院审理认为,小军系黎明富与汪晓燕同居生活期间所生之子,现黎明富否认小军为其亲生,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对于小军是否为黎明富亲生这一事实的争议,黎明富同样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不是小军的亲生父亲。但黎明富拒不配合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为此,依法推定黎明富与小军间存在亲子关系,黎明富应当对小军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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