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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抢婴大战: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大律师网 2015-01-08    0人已阅读
导读:导读:由于我国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因此父母离婚常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父母对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时有无章可循呢?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儿女抚养权归谁问题。【新闻背景】子女抚养权9月24

  导读:由于我国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因此父母离婚常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父母对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时有无章可循呢?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儿女抚养权归谁问题。

  【新闻背景】

子女抚养权

  9月24日,深圳,在龙岗大道荷坳公交站旁,一对男女扭打在一起,争夺一个不足周岁的男婴。有路人报警,女子抹着眼泪跑开。原来,两人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去法院离婚路上发生争执,继而上演抢婴大战。图为妻子抓着小孩不放,倒地大哭,并不断喊抢小孩。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谁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相关法规:

  《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 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 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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