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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抚养权对簿公堂 孩子判给绝育一方

大律师网 2015-01-08    0人已阅读
导读:男女双方离婚时都想争得孩子的,闹到法庭各执己见。考虑女方生育后做了绝育手术已丧失再次生育能力,一审法院判令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服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男女双方离婚时都想争得孩子的,闹到法庭各执己见。考虑女方生育后做了绝育手术已丧失再次生育能力,一审法院判令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服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男方起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子,因原、被告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法院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但在法庭上指出其在生育后做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希望孩子能与其一同生活。原告对此予以拒绝。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归谁抚养问题上意见不一,法院经查证女方确已做过绝育手术。因此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孩子归被告即女方抚养。原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关于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不损害子女利益的原则去考虑双方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鉴于被告的这一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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