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2001年7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我们有两个孩子,男孩11岁,女孩14岁。因我当时下岗没有经济来源,所以,当时协议两个孩子都由男方抚养。现在我自己做了一个小生意,有了稳定的收入,我想要女儿随我一起生活,女儿也愿意。我找男方商量,对方说协议不能反悔。请问我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读者 牛云
牛云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