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立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要进行认领,首先必须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这就是子女亲生否认之诉的确立要解决的问题。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来源于传统亲属法上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为弥补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有可能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弊病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客观事实,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只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或曾存在婚姻关系的生父母,其适用范围过窄,对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并无裨益。因此,在我国新婚姻法修定前的专家建议稿中提出了子女亲生否认之诉。其目的是尽早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避免由于生父母不能确定的纠纷而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DNA亲子鉴定技术的运用,为确认父子间自然血缘关系提供了有利条件,从而为子女亲生否认之诉提供了较为确凿的证据,进而增加了该诉的可行性。子女亲生否认之诉,得由其母或母之夫提出,期限为一年,自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否认之诉成立的,当事人有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