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子女监护权、监护人的问题上,我国法律有一套比较严谨的规定。子女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子女的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 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 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 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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