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磊与已故的王晋山是朋友关系,王晋山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晋山去世后,孙磊要求其妻方敏偿还,虽然方敏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方敏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敏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晋山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敏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磊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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