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辩称,姐姐陈老太大约于1951年出嫁,之后父母的生老病死一切费用都由兄弟四人负担,她并未负担,因此不应分得父母遗产。故遗产应由兄弟四人分配,并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给予陈老太份额。
经查明,其父母生前在经济上与子女基本相互独立。1993年后,父亲入往敬老院直至过世,入往敬老院的费用除老人的积蓄及退休收入外,余下的均有兄弟四人分担。而父母生前病重住院未能报销部分费用及父母过世后办理丧事费用亦由兄弟四人分担。但陈老太在父母生前,经常探望父母,为父母料理家务、管理经济收入等许多事情。近年,姐弟五人还为父母及已死的兄弟购买了墓地,费用由姐弟五人分担。
法院认为,一兄弟先于父母死亡,除父母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五姐弟均为父母子女,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对上述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关于份额问题,《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陈老太虽未与兄弟四人共同分担父母晚年的住院、办理丧事等费用,但其亦经常探望父母,为父母料理家务、管理经济收入等,因此应当认定陈老太亦履行了对父母的扶养帮助义务。综合本案事实,五姐弟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但考虑到四兄弟经济支出等因素,故对于各自应分得的遗产数额酌情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