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3日,小葛从葛女士手中以15万元买下梅陇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没多久,葛女士病故。小赵发现系争房屋产权已登记在小葛一人名下,气愤难平。小赵认为,小葛和葛女士明知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归他所有,而相互串通,故意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小葛与女士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并按照公证遗嘱分割该房屋。
小葛辩称,坚决不同意小赵的诉讼请求。其与葛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小赵并非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如小赵接收遗赠的房屋应当作出明确表示。因小赵未作出接收遗赠的表示,故对该房屋没有权利,且小赵也在经过5年后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时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赵先生去世后与葛女士共同约定系争房屋“葛女士百年后,产权证有双方侄子共同处理,已公证,各壹半”,应当推定原告已接受赵先生对其的遗赠。因此,在赵先生去世后,原告享有该系争房屋一半产权。葛女士将该系争房屋全部产权出售给被告时,对其中属原告所有的产权份额的处理当属无权处分,在未经原告追认的情况下,对于该部分产权份额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明知该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仍受让该房屋,亦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因葛女士生前已将其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被告,故其所立的遗赠房屋产权的遗嘱当视为已被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小葛与葛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赵先生遗产部分无效,该房屋产权归小葛所有,小葛给付小赵折价款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