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曹小妹从1953年起随李金妹生活,由李金妹照料,曹小妹从1954年起在原上海县虹桥乡星光大队李家浜生产队(现为闵行区虹桥镇新桥村李家浜组)务农,1979年1月退休,退休金每月人民币13元,以后退休金几次增加,至1995年9月起,曹小妹的退休金每月人民币315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现在被告李金妹处属被继承人曹小妹的遗产人民币43071.01元中,2000元归原告李林康所有;2000元归原告李丽华所有;2000元归原告李丽明所有;2000元归原告李丽红所有;2000元归被告李林财所有;余款33071.01元均归被告李金妹所有。上述款项李金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84元,由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李林财各负担80.46元,李金妹负担1330.54元。判决后,李金妹不服,上诉至本院,仍坚持李四根对母亲曹小妹未尽赡养义务,且有遗弃被继承人行为,故李四根已丧失继承权,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则要求维持原判。李宝妹同意上诉人请求,李林财则表示对其可继承的遗产份额赠送给李金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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