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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嘱网站引关注 飘渺的网络遗嘱有效吗?

大律师网 2015-01-09    0人已阅读
导读:青年工人小张在QQ中写到:我是一名太阳能热水器的装修工人,整年工作在高层楼顶。工资不少,可这是在玩命。为此我特立遗嘱,如果我有一天不幸从高楼上滑下,妻儿请自立,我的二十几万元存款,作为“反哺&amp

  青年工人小张在QQ中写到:我是一名太阳能热水器的装修工人,整年工作在高层楼顶。工资不少,可这是在玩命。为此我特立遗嘱,如果我有一天不幸从高楼上滑下,妻儿请自立,我的二十几万元存款,作为“反哺”,全部归我多病的寡母所有。

  当今,网络世界里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网络遗嘱”。甚至还出现了专业的遗嘱网站。网络遗嘱有效吗,这是人们特别是网友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分析】

  遗嘱是一个法律概念,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必须采用合法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

  网络遗嘱,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针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专业遗嘱网站或当事人以QQ、微博、网络日志等形式记录遗嘱现象的统称。网络遗嘱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立遗嘱人通过QQ、微博、网络日志,将遗嘱存在网络里。(二)专业遗嘱网站,通过网络遗嘱保险箱,为立嘱人提供储存遗嘱备份的服务。QQ、微博、网络日志遗嘱,有些像自书遗嘱。

  目前《民事诉讼法》已把“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范围,其第六十三条就明确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也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但是,即使按《电子签名法》的要求,立嘱人在网络电子自书遗嘱上签了名,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或签名经过了第三方的认证,其效力目前也是不能被认可的,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且《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电子邮件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因此,法律没有修改前,对网络自书电子遗嘱效力的认定要慎重。自书遗嘱最好还是采用书面的法定的有纸化的自书遗嘱的方式。至于遗嘱网站遗嘱保险箱里保管的备份遗嘱的效力,要根据备份遗嘱原件的效力来确认。原件有效,备份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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