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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