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收养中心自2003年5月15日起,暂缓向外国收养人寄发《征求收养人意见书》及被收养儿童的相关材料。 二、中国收养中心自2003年5月15日起,暂缓向外国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包括中国收养中心已发出《征求收养人意见书》并收到反馈意见者)。在此之前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有效期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不需更换新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三、已收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的外国收养人,应尽量延期来华办理收养登记,确因行程已定无法变更的,相关收养组织应提前与当地收养登记机关联系,协商确定后,再来华办理收养登记。 四、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已递交收养申请文件的,可照常办理。 五、中国收养中心接收收养人的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工作照常进行。 六、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寄发《征求收养人意见书》的时间,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情况适时确定,届时,在中国收养中心网站予以公布,请各收养组织注意查看。中国收养中心网址:www.china-ccaa.org 。
中国收养中心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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