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一)收养子女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市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1、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二)收养继子女: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收养手续:1、收养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2、发布被收养人寻找生父母公告60天;3、市民政部门对收养人的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查;4、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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