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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债务人公示制度

大律师网 2015-01-14    0人已阅读
导读:三角债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为防止债务人在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款物,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推行了《债务人名单公示》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有债务的债权人在兑现债权前必须先还清债

  "三角债"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为防止债务人在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款物,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推行了《债务人名单公示》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有债务的债权人在兑现债权前必须先还清债务。

  该法院在实践中发现,同一企业同时涉及多起诉讼、既当债务人又当债权人的现象非常多,特别是房地产、建筑施工、商业流通、金融等企业,"三角债"问题更为普遍。然而,由于各合议庭平时独立办案、互不通气,造成经常出现同一企业取得了执行款物,却没有偿还另案中作为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的情形。

  针对这一问题,该院推行了《债务人名单公示》制度,通过自行开发的《债务人名单》电脑软件将未执结财产案件的债务人在院内进行公示,保证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双重身份的企业在兑现债权之前先还清债务。

  这项制度主要有四项具体规定: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凡因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不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债务的未执结财产案件,一律将债务人信息登记在《债务人名单》中予以公示,并为防止随意性,设立专人负责债务人信息的输入、变更或撤销。

  二是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审批案件的领导和诉讼财产管理科,在审核确定发还申请执行人款物前均应查阅《债务人名单》,确认当事人没有未结债务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发还手续。

  三是登记在《债务人名单》的债务人在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债务后,案件承办人及时报经执行庭领导批准,及时变更或者撤销该债务人的债务信息。

  四是对《债务人名单》中既是债务人又是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如确实是因职工工资、医疗费、救济款等特殊情况需要发还款物的案件,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在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优先办理发还、解除财产强制措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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