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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欠款)

大律师网 2015-01-14    0人已阅读
导读:民事起诉状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电话:(0851)5877+++ 5841+++负责人:林++++,职务经理被告:熊庆成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电话:15985172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 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07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06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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