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院成功审理了一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祝京仁要求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19日,被告胡巨义向原告祝京仁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祝京仁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后因被告胡巨义未偿还欠款,故原告祝京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巨义归还欠款,并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担担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