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取决于撤销权的性质及效力,对于撤销之诉的原告,无疑是具有撤销权的债权人,这一点各种学说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论。但是,对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迄今为止,各国判例与学说对此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根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效力来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本文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本文只是对我国的有关规定加以介绍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