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裁判结果:原告一审部分胜诉,其主张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仅部分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则支持了原告主张代位行使的全部债权数额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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