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债权人代位权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诸如郑州公司所遇到的问题并不鲜见。由于债务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本应从第三人那里取得财产而未能取得,致使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中不乏违背诚信原则、故意实施各种不正当行为逃避债务者,造成"三角债"、"讨债难"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案债权人郑州公司就是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的成功一例。
何谓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在代位权制度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以下统称为次债务人)。两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而生的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都当然享有该权利。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人的债权对次债务人产生了拘束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