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代位权;次债务人;债权债务;代位权效力 【中图分类号】 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10-0054-03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第三人(次债务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以保全债权为标准,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就不得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能通过“私力”来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第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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