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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教你如何识破逃债伎俩

大律师网 2015-01-15    0人已阅读
导读:债,作为法律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非法律层面上,一般人均把债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因某种事由产生的拖欠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关系。本文主要也就是针对财物之债而

,作为律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律关系。在非律层面上,一般人均把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因某种事由产生的拖欠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关系。本文主要也就是针对财物之而言。

  逃则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逃是指务人或务相关人通过各种本质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能够引起的事实、律状态发生改变的以达到不还务或少还务之目的的行为。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导致了权人增加了实现权的成本甚至无实现权,使企业产生了不良资产,使市场信用受到了质疑,使市场交易充满了危机,使金融秩序受到了破坏,使院执行面临诸多的困难等等。

本文对逃原理、逃手段进行了些思考与剖析,供大家防范之用。

一、逃原理透析

(一)从的特性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作为一种民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本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的有力武器。

1、权相对性原理。

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务人为了逃,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权,致使权最终无实现。

(2)特种权优先原则。务人为了逃,虚假设立了特种权用以对抗普通权,致使普通权无实现。

2、权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权人;平等性是指数个权人对于同一个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权相容而平等,可是,务人清偿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务人面对多个权人时,各个权之间虽然在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务人可能会依照先履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原则进行逃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逃

(二)从的主体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3、主体特定性原理。

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权主体是特定的,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权人要实现务,只能向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权。也就是说,如果务人要逃避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

4、人资格原理。

企事业单位取得人资格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相应的律责任,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务时,一般情况下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务人用以逃。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

5、主体转换原理。

以有足够偿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务,但经过各种策划和运作,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

6、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务人主体才可以主张权。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权人无找到特定的务人或者特定的务人已经消亡,那么,作为权人要实现权,将是非常困难的。常见的此原理派生出来的逃手段有:“失踪”逃、“自杀”逃、“遗嘱、遗赠”逃、“继承”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注销”逃等等。

(三)从的内容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7、自始无效原理。

务人为了逃避务,设计圈套使双方民事行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无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产生律效力,于是乘机逃

8、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赋予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或者务人假造合同上或合同约定的有关抗辩事由,用以对抗权人的主张,以达到逃避务的目的。

(四)从的履行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9、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的能力。为了实施逃务人转移财产,或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或将其怠于行使(甚至放弃)对第三人拥有的权,使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偿还务,使得权人无实现权。合同已经专门为了防止此类逃行为的发生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但要实现“撤销权”和“代位权”,还是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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