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跟我们现实的经济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一方面,目前中国经济整体还处于生产过剩、无序经营阶段,你不做有人做,付款期可以30天,60天,90天……而且,不还钱对企业的信誉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另一方面,追债成本非常大,如果不还钱就起诉,反而让别人不敢跟你做生意,所以很多人都是不愿意对簿公堂的。这种情况的后果就是连锁效应,你欠我我欠他,现在甚至一些本来信用不错的外国公司到中国久了,都深谙此道,开始拖欠货款了。 但是,债最可怕的地方就是阻碍了财产的流转,而《债权法》的本质就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说《物权法》的重心在于维护财产“静的安全和效益”,那么《债权法》的重心就在于维护财产“动的安全和效益”。只有财产流转起来且流转得安全才是企业生存的基础,特别是对目前众多的中小企业,这一点尤其重要。而中小企业由于实力有限,往往不具备抵抗风险的能力,但是,从一些经验丰富的律师那里,我们知道,很多企业对于证据的保存等风险的防范做得还是不够。看看律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流程提出了要求,对一些原本不应该造成的损失的防范,恐怕有时比拓展新的生意更加重要。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