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列拒绝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该权利的。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6、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如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7、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9、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对于抵押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诉讼时效
1、一般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有确定履行期限的借贷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附:所参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