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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经营收购的具体分析

大律师网 2015-01-15    0人已阅读
导读:对于一些很大的收购交易,收购需要通过大量的举债(gearing)才能完成,这就是所谓的举债经营收购或杠杆收购(LBO或leveraged buy-out)。举债经营收购的主体一般是专业的金融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是

  举债经营收购必须考虑到债务的偿还能力,采用这种大量举债的收购方式,必须要有足够的信心偿还债务和利息。因为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所得扣除,因此可减少税负,所以企业的实际价值比账面价值要高很多。杠杆收购的目标企业大都是具有较高而且稳定的现金流产生能力,或者是通过出售或关停目标公司部分不盈利业务和经过整顿后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的企业。因为杠杆收购需要通过借债完成,因此目标企业本身的负债比率必须较低。  举债经营收购一般都兼有MBO/MBI的操作,也就是要组建一个可能包括目标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引进管理层在内的新管理层。一方面很多MBO、MBI和IBO都是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完成的;另一方面杠杆收购往往也有管理团队的参与(LMBO),这种LMBO与一般的MBO的区别在于管理团队只占很小一部分股份,而支持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要占绝大部分股份。杠杆收购完成后,通常会以各种方式使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达到20%~30%,这样将大大提高管理人员的经营积极性,加快现金回流和偿还巨额债务。  举债经营收购也可以是一家有潜力、有管理能力的中小型公司,在投资公司的帮助下收购一家陷入困境的大公司或上市公司。这种操作的结果是原来的收购主体公司变成被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而同时收购主体公司获得被收购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在一家小公司兼并一家大公司的情况下,往往是被兼并公司的业务或形象在新的合并公司中占主要地位。小公司可以借助杠杆收购而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或获得已经建立的市场渠道和品牌,被收购的大公司则借助小公司带来的新的管理机制或新技术以获得新生。有很多企业重组的实例是通过这种方式引入新的管理机制和资金,从而达到高速增长或扭亏为盈(turn around)的目的。从事这类交易的投资公司都是专注于重组或扭亏企业的投资行家,因此它们有能力从事复杂的交易,应付头痛的管理问题。

  在杠杆收购最热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欧洲杠杆收购的杠杆比率(总负债对总资产的比率)一般在3~4倍,美国交易案的杠杆比率往往达9~10倍,很多金融机构拼命促成这种高杠杆比率的交易以赚取手续费。在中国由于杠杆收购基金和垃圾债券市场尚未起步,杠杆收购一般是通过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来完成的。由于杠杆收购公司一旦出现现金流困难,将难以支付债务利息,所以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一般会要求杠杆比率不要太高,而且要求测算的现金流利息比有2~3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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