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目前困扰许多打官司的企业和个人的难题,也给法院带来了执行案件大量中止、积压情况。许多债务单位和个人采取变换名称和经营场所等手段,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外地或者别人名下,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下去,或者被执行人因财务困难等原因确实无力履行债务时,法院一般都要裁定案件中止。在以往,案件中止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后请求法院再次执行,必须要经过复杂的申请程序并须交纳一定的费用。
《债权凭证》正是针对这一难题而实行的。《债权凭证》是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证明经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的权利凭证。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执行穷尽原则,做到主体穷尽、财产穷尽、措施穷尽后,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申请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报告无财产的,法院可在六个月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依职权下发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将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都产生积极的作用。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限和申请次数的限制,只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新的被执行人的证据便可,较之原有中止裁定书更加方便、放心。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债权凭证》给自己施加了压力,套上了紧箍咒,只要债务一日不清,债权人追索债务和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就一日消除不了,无论债务人如何变换名称和经营场所,无论经过多少年,持有《债权凭证》的权利人都可以用最简便的方式,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