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破产是债务人有履行偿债能力不予履行,而以破产为名回避履行责任的行为。其结果往往是债权人通常只获得少量的债权清偿,而债务人通过破产以少量债务的兑付清算了以往的大量负债,从而使债务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全,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损。
为有效禁止“假破产,真逃债”,《破产法》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四是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五是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六是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八是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九是对违反《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