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是金融机构向待业人员、有就业意愿的人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发放的贷款,是为了促进有能力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且组织起来创业,是对诚实有信、有就业愿望的人提供的贷款,并由担保机构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在国有企业改制时,中央和国务院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并提出了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的问题,1999年开始上海、重庆、天津、宁夏等地区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开办自给自发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二阶段,2002年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等几个政府部门开始共同研究小额担保贷款问题并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后来陆续对办法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比如,2003年、2004年都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方面的通知,主要内容是逐渐扩大了承办机构,由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拓展到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并建立起了担保机制,原来只有下岗再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后来扩大到吸纳再就业人员的小企业。这些内容都是在这一阶段提出的。
第三阶段,2005年以后,国务院在2005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已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和调整。2006年初,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又进一步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2008年8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再次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 号),扩大了借款人范围,提高了贷款额度,改进了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加大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通过三个阶段政策逐渐完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群体大幅扩大。与此同时,其他相关配套政策也在逐步完善,整个小额担保贷款不再是简单的银行业务,而且是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职责、财政贴息、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等等各种政策组合在一起的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