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的处理案例选登
案情:
高山阳欠刘子风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山阳(男方)与李洁茵(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子风多次向高山阳催讨,但高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子风又找到高山阳,高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李洁茵,自己已无义务偿还。?刘子风在2004年5月将高山阳与李洁茵二人告上法庭。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及如何承担债务问题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山阳不应作为被告,被告应为李洁茵,该债务应由李洁茵个人承担。理由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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