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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位预支的业务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大律师网 2015-01-16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王某与陈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陈某在家操持家务,王某在某厂做业务员,常年在外跑业务。由于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淡漠,加之陈某在与王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入情入理矛盾,两人也为此多

  案情:

  王某与陈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陈某在家操持家务,王某在某厂做业务员,常年在外跑业务。由于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淡漠,加之陈某在与王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入情入理矛盾,两人也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5月,陈某提出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王某提出,婚后其为跑业务曾向所在单位借款15000元,至今尚未偿还。该项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陈某认为,该项债务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自己不应承担。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个人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焦点就在于王某为外出跑业务向单位借款所负的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判断该债务的性质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能仅仅以债务是谁经手或出面的表面现象来判断。王某与陈某结婚后,王某在某工厂做业务员,陈某没有工作,在家操持家务,王某的劳动收入用于维持夫妻和家庭的共同生活。王某在工作期间,为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借款所负的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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