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夫妻关系解除后,债务仍要承担?
2000年,高瑞涵(男)和李素云(女)因工作的机会而认识,两人坠入了爱河,不久登记结婚。两人婚后,高瑞涵请了家装公司的刘平帮自己装潢房屋,装潢后一直欠刘平装潢款5万元没还,高瑞涵给刘平写了一张欠条。刘平多次向高瑞涵催讨,但高瑞涵就是赖着不还。而高瑞涵和李素云在结婚后因为性格差异,双方矛盾较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李素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和债务作了分割。2004年春节过后,刘平为了工程款的事情找到了李素云,李素云说自己已与高瑞涵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瑞涵本人。刘平找到高瑞涵,而此时高瑞涵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高瑞涵出具的。刘平无奈,于2004年5月将高瑞涵与李素云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该债务应由高瑞涵与李素云连带承担。
【案例2】我要为你的所有债务买一半的单吗?
王渲枋(男)和李婷伊(女)原为夫妻,后王渲枋在外面结识了一个女孩并与之同居,便起诉李婷伊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但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货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货款是因王渲枋出交通事故自己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货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渲枋起诉与李婷伊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货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渲枋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己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婷伊则主张此是王渲枋个人事故责任货款,所货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渲枋个人债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原因所伤或病,相互之间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一方因伤或病需要治疗而又没钱时,另一方应当出钱为其救治,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就是从道义上来讲也是应当的;关于赔款部分,此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因此而货款,应为个人债务。
【案例分析】
问题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问题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吗?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人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认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问题3: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
分析: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问题4:离婚时,法院已判决共同债务由对方承担,我还要承担责任吗?
分析: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即使是法院的判决,也只是对夫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的划分,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因此,如上述案例,即使法院已经判决债务由李素云承担,高瑞涵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高瑞涵代为清偿后,可以向李素云追讨。
问题5: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分析: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总结】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是离婚的一个敏感问题,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经营所承担,夫妻应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共同清偿责任不因当事人离婚、协议、判决而改变。夫妻双方的协议或是法院对债务承担的判决,都只是对连带责任人之间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未经过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债权人,这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所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后,建议当事人可以及时找债权人沟通,争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改变债务的承担,方能取得有效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此外,越来越多的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即通常俗称的夫妻财产AA制,有些夫妻认为既已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对方的债务自然与自己无关。实际上,夫妻之间实行AA制,只能约束他们自己,不能对抗第三人,在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时,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借钱时,应明确告知债权人,夫妻实行的是AA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由借钱一方归还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了。
当然,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夫妻一方在清偿债务后,仍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等承担应负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款,有时出于面子考虑,一般不会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而一旦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又不能不提,所以只能补打借据。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的是真实存在的债务,有的是虚假债务。有的夫妻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故意和其他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故意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由他人起诉自己和离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