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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计划向民间借贷征税

大律师网 2015-01-19    0人已阅读
导读:温州今年将加强企业股改所得税政策、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办理借款业务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研究,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地方准金融类机构和业务的财税体制。登记借贷额与实际有

  温州今年将加强企业股改所得税政策、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办理借款业务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研究,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地方准金融类机构和业务的财税体制。

  登记借贷额

  与实际有差距

  根据今年3月1日已经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与之配套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大额民间借款须强制备案,“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均要备案。

  不过,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坦言:“与实际发生的温州民间借贷总额相比,完成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金额确实差距比较悬殊。”据介绍,目前,备案民间借贷不够活跃的原因很多,一是不少民间借贷合同要素不齐全,不符合登记要求;二是与征收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关系。此外,目前对于已发生的、在《条例》实施以前的大额民间借贷有半年缓冲期,缓冲期到今年9月1日结束。

  民间借贷长期逃避法律并隐藏真实信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避税。据温州市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3月27日,温州市共备案民间借贷598笔,金额仅为10.76亿元。其中单笔300万元以上应强制备案的121笔,总金额为7.56亿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服务全覆盖并推广到全国20多个地市,截至 3月26日累计登记借入借出需求总额95.08亿元,成交总额34.19亿元,场内借贷成功率41.53%。

  未来若征税

  或实行差异化

  徐智潜认为,如果能争取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将有助于加速民间借贷阳光化。

  “合理降低民间借贷遵守法律的税收成本,可以起到激励其发展的积极作用。”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认为,通过特别的减税或抵税鼓励某种行为,能够协调各种制度,提供适当激励并产生弹性结果,在民间借贷领域可以广泛运用。

  岳彩申建议在民间借贷的税收制度设计中,可以考虑按照主体行为而不是主体身份实施差异化税收制度。具体来说,首先,对于纯粹的民事性借贷,因不具有营利性或营利性不明显,可以明确免除其税收。“从美国一些州的经验看,不具有营利性的偶然性借贷可不遵守关于放贷人的法规,也不必缴纳基于借贷而产生的税收。”

  其次,对于商事性民间借贷,因属经营性融资活动,应适当征税。但对于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如投放“三农”、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可以参照农村信用社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再次,根据民间借贷交易的特征,可通过税收激励手段引导其投向国家鼓励的领域,如对于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的民间借贷,可以比照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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