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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等无法履行借款合同

大律师网 2015-01-19    0人已阅读
导读: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等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如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不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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