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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职工被裁员也应获补偿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李某于2010年3月初应聘到苍山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2010年5月底,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组,需要裁员。李某还在试用期内,自然在裁员名单之内。所有被裁人员都按

  李某于2010年3月初应聘到苍山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2010年5月底,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组,需要裁员。李某还在试用期内,自然在裁员名单之内。所有被裁人员都按照工作年限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公司却没有通知李某领取经济补偿。于是,李某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为何没有他的经济补偿,人事部门答复因李某还没有过试用期,所以没有经济补偿。讨要未果,李某将该公司告上了当地仲裁部门。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还未过试用期,但确实已经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理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等相关规定,在仲裁委调解下,该公司支付了李某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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