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能被企业“裁员”吗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王某是某药业公司的一名职员。1996年8月,单位因效益不好进行裁员,王某也属于受裁之列。因王某9月份生育,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到11月份,待产假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1996年12月,她回单位后,新任经理不但

案例:

王某是某药业公司的一名职员。1996年8月,单位因效益不好进行裁员,王某也属于受裁之列。因王某9月份生育,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到11月份,待产假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1996年12月,她回单位后,新任经理不但不给工资,还让王某自己联系工作。另外,今年经医院诊断她又长了乳腺瘤,由于在哺乳期,不能立即进行手术。那么,王某属于被裁员之列吗?哺乳期满后要进行手术,医疗费该怎样处理??

专家评析:

王某信中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女职工的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具有典型的现实意义。其所在单位正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时期,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也不能对下列人员予以裁减:“(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王某9月份生育时,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3个月,其做法是合法的。但是,在王某产假期满还处于哺乳期时,单位就停发工资、不予安排工作,这显然是违法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的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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