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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有效举证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在一家防水材料公司当操作工。2011年5月23日,张某的右手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挤伤,张某所在公

  摘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某在一家防水材料公司当操作工。2011年5月23日,张某的右手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挤伤,张某所在公司迟迟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奈之下,张某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因劳动关系不明确,张某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防水材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防水材料公司辩称张某并非其职工,对张某提交的录音、证人证言、工服等证据均不予认可。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之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能对劳动者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本案中,在公司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张某提交了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的录音材料,录音内容清晰明了。另外,张某还提交了印有该公司字样的工服以及证人证言。张某作为劳动者在举证能力明显弱于公司的情况下,已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张某的举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公司对以上证据均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仲裁委遂确认张某与防水材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知识: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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